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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为什么禁摩???
- I. I8 w) \1 f' q中国的“限摩、禁摩”历程是北京从1985年开始的,后来者接踵而至,目前已经有148个城市加盟,禁限封杀没商量,使整个行业胆战心惊,岌岌可危。在文明、民主、有序的名义下,禁摩限摩何时休?引起了民众的质疑和关注。 6 w/ s& [8 D6 Z5 _- P0 b4 g7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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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摩”与国法民权 . f& o3 F Y. ~& d2 @
3 p) v+ V$ F, T 作为与“禁摩令”关系密
7 |9 D2 V7 Q; O4 v I$ k( _切的普通公民,自己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到底违反了哪条法律?令人困惑;而“禁摩令”又是根据哪条法律?有无合法依据?令人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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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 d- P7 X 一、按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法》的规定,摩托车是有权挂牌照上路行驶的,而不给摩托车上牌照则明显违反了该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对机动车辆实行登记制度,只要车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准予登记的各项条件,有关部门就应依法为之办理登记手续。法律为最高准则,权威性是最高的,地方性法规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相违背,否则无效。车管部门如果不给摩托车发牌照,那就是行政不作为,是胡乱作为,是违法行为。交管部门如果处罚上路的摩托车,那是滥用权力,同样也是违法行为。 7 E' a% D# i0 N
" }$ Z, j7 r; L( |% C9 _6 x! y% G2 m 如果把一个本来违法的决定,再送入听证程序,更是错上加错。但是,听证程序,可能把决定的“违法性”给洗掉,仿佛一下子就名正言顺了,好象经过听证的事应该没有问题。执行者执行决定的时候更会理直气壮地以经过听证为由压倒一切疑问。听证就象一块遮羞布,成了一种伪程序。令人遗憾的是,我们至今还没有出台《行政程序法》。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实现的保障,只有具体的规定,但没有完善的程序,具体规定实行起来难免会大打折扣,甚至落空。尤其当听证发展成一种运动的时候,各种听证会鱼龙混杂,挂羊头卖狗肉的事自然会有的。 # I9 q4 ? ~2 d2 _" w
0 f: j$ n) E. Q; a+ Q0 B5 ^ 二、从我国颁布的所有政策法规看,也从未有禁、限摩的任何规定。城市禁摩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严重侵害了中国摩托车产业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行政许可法》给有关管理部门提出的最严峻挑战,就是它必须彻底放弃一禁了之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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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 Y( \1 g* a6 O" ^( w. _ 禁摩仅仅是《行政许可法》给地方有关管理部门带来的无数麻烦的冰山一角。目前并没有一个严格的验收程序,用更加公平公正、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去分配城市资源,协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保障每一个公民在国家法律框架下的生活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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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I& c! f% M 三、我国《宪法》要增添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内容,而禁摩这样的做法,似有变相剥夺公民私有财产的嫌疑。文明理性有它固有的精神品质。行政行为应该如何管理,应该如何受到法律监督?假如每一个人都失去了个体的尊严和选择,那么任何一种制度都可能成为群体性暴虐的借口。然而,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尽管正当性遭遇质疑,禁摩还远远没有成为过去式。 - { M9 O, z# o1 l& @! C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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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关管理部门应该出台相关交通法规管理协调引导,而不是限制交通工具。摩托车的行驶安全问题,并不是摩托车本身造成的,而是驾驶人员、路况等多种因素造成的,难道我们能因为刀能伤人就限制或禁止生产刀具吗?这种禁摩行为无疑是因噎废食。 : j ~& m8 k3 X" A) X2 N# G' u3 t
7 x' F( k9 q) ]8 C7 t5 d' a 五、“禁摩令”专门针对着特定的公民使用群体,是具有对公民划分等级之实质的差别性行政法规,从根本上违背了普遍性、公平性、公正性这一基本法治精神。用圣奥古斯丁的话来说,“就等于无法无天。”按官场的潜规则而不是有关法规行事,其力量是巨大的,远远重于法律,没有想到广大民众利益,以及他们应享有的“知情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忽视人们的客观需求,不能仅仅靠行政权威,用强制命令来规定人们只能这样不能那样。“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指示时刻提醒公仆们∶在制度设计时,应体恤人性,顾虑现实,恪守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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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2 T" J# B. ?2 m. I) p 六、现代社会有许多相互冲突的利益要调节,符合法治精神的行政意志不能是由什么部门“批发”给社会的,它们的产生应是一个复杂的复合过程,其间,各种力量和利益的搏弈、平衡和妥协是很重要的。撇开了必要的搏弈、平衡和妥协过程所产生的命令,很难避免由一部分人强加于另一部分人的性质。的确,公共利益这顶帽子很大,扣在什么地方都合适。但公共利益是总则里的原则性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具体运用的。社会当然需要有关管理部门通过有效管理来提供良好的秩序和必要的稳定,但秩序也好稳定也罢,都只有在以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时才具有价值,如果把它们上升为目的,是本末倒置;把管理上升为目的,更是本末倒置。不幸,这正是“禁摩令”的软肋。即使不提隐于其间的部门利益,往好里说是只图管理方便,只注重虚伪的城市形象,而公民的个人权利就在这管理的方便和所谓城市形象被目的化中淡出了。 $ D$ h! m: N4 Z# a; H,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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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已经不是简单的代步工具。上下班用的是摩托车,载人用的是摩托车,往居民家里送大桶水、液化气瓶、报刊用的是摩托车,家政服务公司走街串户用的还是摩托车……如今“奶酪”被动了之后,自然会影响到现有的生活条件、生活方式等。不知“深入学习并深刻领会了三个代表”的一些有关管理部门是否为那些买不起私家车、打不起出租车、不能用摩托车(助力车)、上班又很远又要接送孩子的小老百姓想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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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三个代表”衡量一项政策是否很有必要,看这项政策是否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看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利于先进文化的发展。广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最新的调查表明∶超过八成摩托车主认为摩托车必不可少或比较重要,普遍认为禁摩对工作和生活影响很大或影响较大,其中,“谋生类”车主的反映更加强烈。最近,海口禁摩遭遇强力抵抗,“禁摩令”举步维艰,因为一批批没有更多生产技能的劳动力在靠摩的谋生。有报告说,“国内摩托车的保有量为6000万辆,约有六分之一的摩托车拥有者因禁摩限摩而放弃使用摩托车,给摩托车拥有者带来的直接损失为500亿元。” " K2 }! m) C1 u: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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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曾经把居民拥有摩托车当作经济发展的成就,摩托车在中国曾经是财富和体面的象征,但它现在怎么一下子“变质”成了一种既充满了危险又容易带来污染的东西?一旦交通出问题,为何没有拿占用道路资源最多的群体开刀,而总拿相对弱势的民间利益开刀?相关管理部门葫芦里到底卖的什么药?有专家认为,各地有关管理部门对车辆“禁止”与“限制”,其背后体现的是有关管理部门的资源分配原则,禁摩事实上就是嫌贫爱富的表现∶当普通大众还买不起机动车时,交通矛盾是自行车、货车与轿车争道,就对自行车、货车实施交通管制;当大多数买得起摩托车的时候,有关管理部门就及时禁止摩托车上牌;禁单(车)、禁摩让出来的马路,享受的却是堂而皇之的小轿车。“应禁官车才对!当官的天天有轿车坐,百姓买个摩托车都不能骑,有些不许百姓点灯的味道。”有人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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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2 I: C! f3 v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决策时,动不动就抛出“大思路”、“大手笔”、“大动作”、“大投入”,要是涉及到“大部分群众的利益”时,更是理直气壮地大行其道,哪怕为此要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也成了理所当然,在所不惜。“禁摩令”出台,那些利益受损的车主绝对数量并不小,把这些小小的损失加在一起就变得巨大了。而且,为什么一个城市会拥有数量惊人的摩托,到了影响整个城市交通正常运转的地步?看样子这些车不会平空从地里一下子冒出来,在摩托尚未普及的早期,未必没有有关管理部门政策的引导和鼓励。 ' f) n* \$ o% W- H: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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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一个更大的公众利益,一部分的利益就可以想当然地被牺牲掉。即使非要牺牲他们的利益,有关管理部门可不可以考虑一定的补偿,毕竟拥有摩托车不等于犯错误,摩托车主没有理由要为有关管理部门多变的举措付出代价,进行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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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权主义的体现,是不允许弱势(工薪)阶层拥有自己的坐骑;有特权的地方,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一个没有相应机制监督的社会,干好事也要干砸的。禁摩就是如此。 7 J# g/ d$ U$ D&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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