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看了一下行政复议决定书。其中一句话是“2007年9月1日起,新办理牌照的摩托车和外籍摩托车禁止在二环以内通行”。那么我理解这就是和南京上海北京的限摩类似了,就是原有摩托车即2007年9月1日之前登记的摩托车是能在禁区内通行的而之后的摩托车和外籍摩托车是不能通行的。 ; P j! R3 ?0 g$ r. d& T! {在诉讼中反驳这一点要注意抓住两个最有力论据。: u4 [8 `4 I9 B. X U' I1 P
一是没有禁行标志!这类的限行应该只是在禁行的那个圈上有外牌摩托车禁行标志,具体也就是昆明进出二环的路口上有外牌摩托车禁行标志,但在二环以内的道路上绝对不会有外牌摩托车禁行标志的。而处罚你的那个地方自然也不会有标志。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机动车交通违法必须是事实清楚,那个路段没有禁行标志,你在那个地方就没有违反禁行规定!交警会认为你闯了圈上的那个标志,问题又来了,交警说不出来你闯的具体是那个路口、什么时间闯。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事实三者不一致,这个处罚在法律上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I4 a9 J4 O1 Y& I8 ~; ^0 g" c g
二昆明市在2007年出台的那个外牌摩托车禁行规定是行政规定(估计是通知一类的),它的法律效力极低,而且还存在有效期的问题。最重要的是(请注意)国家对机动车按属性分类只划分到二轮摩托车轻型摩托车,没有按归属地属性划分为“昆明市摩托车和外地摩托车”,国家的法律没有这样的分类。那么,法无授权不可谓。你昆明地方政府擅自对摩托车进行按属地划分分类来管理,就是错误的,违法的。所以那个规定无效。